(2015)福清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 张丽萍诉被告刘志虎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刘志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张丽萍,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徐家店镇徐家店村1207号,身份证号37068719851205116X。被告:刘志虎,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万科假日风景42号楼1106室,身份证号37068619860218411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萍与被告刘志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晓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