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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清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 张丽萍诉被告刘志虎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刘志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张丽萍,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徐家店镇徐家店村1207号,身份证号37068719851205116X。被告:刘志虎,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万科假日风景42号楼1106室,身份证号37068619860218411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萍与被告刘志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晓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