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丁友彬与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友彬,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丁友彬,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友彬诉被告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友彬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