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川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川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寇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免收。审判员  李加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