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川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川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寇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免收。审判员 李加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