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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执民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中园气体有限公司与衢州金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中园气体有限公司,衢州金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园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蕾。被执行人衢州金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明。本院在执行浙江中园气体有限公司与衢州金地钢结构有限公司(2015)衢执民字第74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740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