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141461-X。法定代表人方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连明,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708905-2。法定代表人马金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6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庆达玛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睿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