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法平与胶州市轻工机械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平,胶州市轻工机械配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王法平,男,汉族。被告胶州市轻工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王发成,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平与被告胶州市轻工机械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法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法平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冷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