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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朱崇君、赵良,东海县牛山镇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作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其代理人所称的原告身体不太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人在外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