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朱崇君、赵良,东海县牛山镇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作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其代理人所称的原告身体不太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人在外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