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祈玉辉与太和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祈玉辉,太和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39号原告:祈玉辉,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丁飞,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祈玉辉诉被告太和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祈玉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祈玉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祈玉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仲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李小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