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彭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信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上饶市信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利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在同事陈某家吃饭时,与在上饶市从事个体生意十多年的陈某亲戚倪某相识,期间谈起采挖樟树出售牟利,希望倪某能在上饶周边帮助寻找树源。倪某回到上饶后,告诉家住信州区朝阳镇石龙孔村与其一起做沙石生意的邱某,请求帮忙联系樟树树源。2012年10月份,在倪某和邱某的帮助协调下,被告人彭某带陈某先后三次到信州区朝阳镇团结村看树、选树并经邱某支付少量定金。第三次看树选树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彭某带着陈某与六个雇请来的工人来到上饶,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信州区朝阳镇团结村周村弄,非法采挖野生樟树6株(8枝桠,胸径34到44厘米之间),后因故未能运出。经上饶市信州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采挖的樟树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蓄积量为8.96立方米,市场价值约48,000元。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彭某经网上追逃后主动到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彭某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人陈某、邱某、倪某、汤某、蔡某甲、蔡某乙、徐某、蔡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的彭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樟树(香樟)6株,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 明审 判 员 王典平人民陪审员 钱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金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