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崇荣、卜令刚、卜令强诉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崇荣,卜令刚,卜令强,胜利油田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崇荣。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卜令刚。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卜令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献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祚海。上诉人张崇荣、卜令刚、卜令强因与被上诉人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崇荣、卜令刚、卜令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崇荣、卜令刚、卜令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崇荣、卜令刚、卜令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金臣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