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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崇荣、卜令刚、卜令强诉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崇荣,卜令刚,卜令强,胜利油田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崇荣。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卜令刚。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卜令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献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祚海。上诉人张崇荣、卜令刚、卜令强因与被上诉人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崇荣、卜令刚、卜令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崇荣、卜令刚、卜令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崇荣、卜令刚、卜令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金臣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