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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健康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9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某某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0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