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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党生,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4元,减半收取3142元,由原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龚秀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杨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