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云峰与被告闫秀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闫秀峰,闫智萌,王明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462号原告张云峰,公主岭市人。被告闫秀峰,公主岭市人。被告闫智萌,公主岭市人。被告王明哲,公主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闫秀峰、闫智萌、王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审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原告负担1465元。审 判 长 王 侠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