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农电总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宏胜玩具厂,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香港宏胜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农电总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宏胜玩具厂,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香港宏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28号原告:深圳市农电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供电局大楼。法定代表人:谢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湘红,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少伟,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宏胜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坳背工业区第*栋。法定代表人:何志雄。被告: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保安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彪。被告:香港宏胜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农电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宏胜玩具厂、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香港宏胜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农电总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农电总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已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6��,减半收取人民币39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 劭审判员 马 占 举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