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翟宗现与智常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宗现,智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翟宗现,农民。被执行人智常军,农民。申请执行人翟宗现与被执行人智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郓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智常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智常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智常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智常军之妻颜秀卿自愿以其家庭所有的位于其村北养牛场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此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翟宗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2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翟宗现同意接受该养牛场抵偿其债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传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