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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路磊与郭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磊,郭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549号原告路磊,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郭欢,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太白东路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磊与被告郭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磊因其与被告郭欢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路磊负担。审判员  李成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佳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