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布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枭之雄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诗迪电源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枭之雄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诗迪电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枭之雄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绍红。被执行人深圳诗迪电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诗迪。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枭之雄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诗迪电源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诗迪电源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文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