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宋清强与杨丕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清强,杨丕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488号原告宋清强,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昔福,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丕照,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清强与被告杨丕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清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清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清强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