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