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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二初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袁红强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袁红强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435-1号原告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红,董事长。被告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宝丰县华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琴,经理。被告袁红强,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袁红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将被告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XX花园所有楼房及宝丰县华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予以保全(限额2100万元及利息)。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对被告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XX花园小区所有楼房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二、即日起对宝丰县华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县城XXX路X段X侧45191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三、即日起对XX县XX乡中心社区的集体建设用地18530平方米【沈集用(XXXX)第XX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梦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