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海奇亚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奇亚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金松、柳柏松,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奇亚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奇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彬,系上海奇亚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上诉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奇亚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100元,由上诉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洋审 判 员 苏伟清代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