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宁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志根与冯尚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根,冯尚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宁民初字第99号原告:吴志根。委托代理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丹萍,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尚群。委托代理人:赖中全,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卫兵,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志根为与被告冯尚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陶镜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罗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