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杰与黄伟宏、李素红及李铁钧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杰,黄伟宏,李素红,李铁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7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树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丽,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乔雪,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杰,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伟宏,男,汉族,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素红,女,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李铁钧,男,汉族,1954年4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杰因与被申请人黄伟宏、李素红及一审第三人李铁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五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付丽代理审判员 王斓代理审判员 米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