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闽民申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漳平市官田乡坪山村民委员会、张国浪与漳平市官田乡坪山村民委员会、张国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漳平市官田乡坪山村民委员会,张国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漳平市官田乡坪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卢周明,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明敏,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浪,男,汉族,1956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委托代理人:陈秋发、戴永生,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漳平市官田乡坪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坪山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张国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坪山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为民代理审判员  陈莉萍代理审判员  刘洁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