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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陕西西万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陕西西万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178-1号原告王海军。委托代理人罗军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西万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碧清,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海军诉被告陕西西万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万华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军委托代理人罗军锋、被告西万华东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碧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0日,其与被告西万华东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华东家居建材城2号楼、3号楼整栋房屋共计368间用来经营商务酒店。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50万元并同时进场装修,但被告迟迟不能提供相关证照,使原告无法办理酒店经营许可等证照。后了解到被告所出租的房屋根本不具备商业开发资质,故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定金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相关证照无法办理并非被告主观原因,系其公司与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存在的固有瑕疵,现因房东变更规划没有实现才导致被告公司违约。对于合同效力由法院依法认定,也同意返还定金,但原告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占用到2015年5月1日,应承担相应的占用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原告王海军(乙方)与被告西万华东公司(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西安市西沣路郭杜北段6号的华东家居建材城2号楼整栋、3号楼整栋共计368间,总面积9005.88平方米,经营范围:商务酒店及相关配套服务。租赁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共计10年,其中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为装修免租期。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约定,向乙方双倍返还此款并同时不影响乙方主张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若乙方不履行约定,则此款不予退还,归甲方所有。合同第四条第2款、第3款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卫生、行业质监等经营许可事项,在办证期间,甲方配合乙方提供办理商业性经营许可手续所需的土地及房产权证等相关基础证明文件,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因素,该办理证期顺延,但最迟不超过2015年1月31日。”“甲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的土地及房产权证及相关基础证明文件,能够办理商业性经营所必须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消防许可证》等相关证照。”2014年6月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另查明,该合同所涉房屋系被告从西安市耀德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租而来,该房屋原设计规划为教学用房,现因变更规划为商业用途至今未能办理相关证照,导致原告不能办理经营酒店所需的各种证照。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争议,但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收款收据等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其经营目的,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定金50万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但其未在规定期间提出具体的反诉请求,故本院不予处理。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陕西西万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海军定金50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连同判决之款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王婷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