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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巨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巨王贸易有限公司,吴春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8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9号,机构代码:58504909-5。法定代表人:胡贤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汕头市巨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汕汾公路龙头路段七亩片第二幢6号铺面,机构代码:59744058-5。法定代表人:吴春缘。被执行人吴春缘,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申请执行人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巨王贸易有限公司、吴春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台椒商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汕头市巨王贸易有限公司、吴春缘支付货款58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汕头市巨王贸易有限公司、吴春缘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汕头市巨王贸易有限公司、吴春缘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汕头市巨王贸易有限公司、吴春缘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8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