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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刘x号。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许xx号。委托代理人吕xx。原告刘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别人介绍订婚,并于2009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许x(5岁)、次女许某(3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口角生气。被告无端猜疑原告并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孩各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并共同生活多年,现已有两个子女,如不离婚后双方互谅互让可以重归于好,原告提出离婚不是出于本意,是受外因干扰。被告根本没有殴打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并于2009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3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女许x(5岁)、次女许某(3岁),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5年7月12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7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了子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x与被告许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查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