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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伟与郝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郝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10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娟。上诉人王伟与被上诉人郝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伟撤回上诉申请,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为275元,由上诉人王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学彦审  判  员  刘瑞英(代)审判员孙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崔梦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