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丹人格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丹,康朝举,朱志强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告、二审上诉人):高丹,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朝举,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志强,男,1985年1月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高丹因与被申请人康朝举、朱志强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丹申请再审称:2013年9月29日高丹入住顺义区后沙峪铁匠营京北谊家公寓1号楼B201室。当时新房刚向外出租一个礼拜,招租负责人康朝举接待,承诺:整个公寓除了二楼楼梯两侧各有一间含空调650元面积稍小的房间外,其他一楼二楼房屋面积一样大,全部定价为含空调700元起价。高丹是B区二楼最早来的订租700元含空调的三个住户之一,是第三个搬进来的,康朝举���高丹承诺先来的给优惠,房屋起价最低700元,后来的会涨价。由于新房刚向外出租,各项设施还不完善,高丹住的房屋空调还没有装,比高丹早来的两家屋里空调已经装好。到取暖期时,高丹租住的房屋空调仍然没有安好,并且因为只入住三户,所以不给供暖,康朝举安排高丹等三户去A区过取暖期,因其余两家已经安空调了,因此只有高丹一户去A区临时住处过取暖期,原房间保留。因公寓有管理规定,高丹按照规定交纳了10个月的含空调的房屋租金,但康朝举未按约定给高丹房间安装空调,高丹多次给康朝举打电话询问催促,康朝举躲而不谈,给高丹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我所请求的精神伤害赔偿2000元有理有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提级再审,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诉费全部由康朝举承担。本院认为:人格权侵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被���权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针对被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侵权结果实际发生及侵权人存在过错。本案中,高丹未能举证证明康朝举、朱志强针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亦无法证明侵权结果实际发生及康朝举、朱志强存在过错。因此,高丹以侵权为由要求康朝举、朱志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及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高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