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卫华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戌,张某甲,唐某某,李某庚,高某某,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丙,李某辛,陈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维西县银保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维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