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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毅与盛世坤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毅,盛世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毅,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盛世坤,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上诉人何毅因与被上诉人盛世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何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何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国廷斌代理审判员  徐红梅代理审判员  齐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晨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