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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寇秉梅与被告刘翠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351号原告寇秉梅。委托代理人张丁,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翠芳。委托代理人杨鹏亮。原告寇秉梅与被告刘翠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寇秉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翠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寇秉梅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秉梅撤回对被告刘翠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全部退还原告寇秉梅。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