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4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桂玲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龙,陈桂玲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4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龙,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宗科涛,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立妍,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玲,女,1971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玲玲,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立和,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振龙与上诉人陈桂玲因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3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振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宗科涛、宋立妍,上诉人陈桂玲之委托代理人蔡玲玲、郭立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李振龙以陈桂玲未经审批扩建的房屋已对其房屋的日照、采光构成妨害为由请求予以拆除。李振龙的该项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应以陈桂玲扩建的房屋是否构成妨害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桂玲的房屋扩建后,确实造成李振龙房屋单元窗户的日照时间明显减少,日照时数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由此可以认定陈桂玲扩建后的房屋已构成对李振龙房屋采光、日照的妨害。原审法院据此应对如何安全、合法、有效地排除上述妨害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现原审法院仅以“陈桂玲扩建的房屋,是否属违章建筑,是否因违章而应拆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李振龙的该项诉讼请求欠妥。鉴于原审法院就上述基本事实未予查明,本院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39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兰珠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梁小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薷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