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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郭梦娜诉范才静、徐洪金追偿权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31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梦娜,范才静,徐洪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郭梦娜,女,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被告范才静,女,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隆昌县人,村民。被告徐洪金,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梦娜诉被告范才静、徐洪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梦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梦娜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梦娜撤回对被告范才静、徐洪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郭梦娜负担。审 判 长  谢道飞审 判 员  罗建辉人民陪审员  梁俊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