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郭梦娜诉范才静、徐洪金追偿权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31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梦娜,范才静,徐洪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郭梦娜,女,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被告范才静,女,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隆昌县人,村民。被告徐洪金,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梦娜诉被告范才静、徐洪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梦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梦娜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梦娜撤回对被告范才静、徐洪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郭梦娜负担。审 判 长 谢道飞审 判 员 罗建辉人民陪审员 梁俊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