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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8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稳诉被告驻马店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稳,驻马店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业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803-1号原告李小稳,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驻马店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天中广场对面海云世纪城。法定代表人姚业超。被告姚业超,曾用名姚叶超,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稳诉被告驻马店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姚业超名下的豫QFH5**小型轿车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姚业超名下的豫QFH5**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拍卖、抵押及办理过户手续。二、对担保人李运成名下的豫QN53**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拍卖、抵押及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的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于素辉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文娟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