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何刚与陈铭,周德洪,广东省盐业集团佛山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刚,陈铭,周德洪,广东省盐业集团佛山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545号原告何刚,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委托代理人贺义辉,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家敏,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铭,男,汉族,1955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周德洪,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广东省盐业集团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街24号西3、4号铺26号203。法定代表人许弈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刚诉被告陈铭、周德洪、广东省盐业集团佛山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本案法律关系复杂、需要时间继续查清案件事实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88元(因原告何刚经济困难,本院已批准缓交),本院同意当事人免交。代理审判员 江小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青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