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源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效天与郝晋阳、姜丽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效天,郝晋阳,姜丽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马效天,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委托代理人李粉英,女,1972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系申请人马效天之母。被申请人郝晋阳,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太原市人。被申请人姜丽媛,住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黄冶村路**排*号。申请人马效天与被申请人郝晋阳、姜丽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效天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郝晋阳驾驶的姜丽媛所有的×××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效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郝晋阳驾驶的姜丽媛所有的×××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焦利清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浩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小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