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叶添礼与诸葛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添礼,诸葛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叶添礼,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马标龙,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葛丹,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现羁押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添礼与被告诸葛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添礼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诸葛丹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叶添礼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添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添礼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林振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