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秀成与蚌埠市明月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成,蚌埠市明月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03号原告:王秀成,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蚌埠市明月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曹明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成与被告蚌埠市明月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成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