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与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438号原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姜守国,总经理。被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法定代表人郭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0元,由原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秋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