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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林力源、广州市白云区童话世界幼儿园与樊欣怡、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力源,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樊欣怡,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林力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周建强,广东德法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明珠西路工业园二栋法定代表人:林力源。委托代理人:周建强,广东德法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樊欣怡,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一审被告: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力源。再审申请人林力源、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因与被申请人樊欣怡、一审被告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力源、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和改判。(一)《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股份制合同》是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与被申请人樊欣怡双方签订的,再审申请人林力源是作为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整个合同的内容也显示是被申请人樊欣怡与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签订的协议,樊欣怡是与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合作而非与林力源个人合作。对此,被申请人樊欣怡是完全清楚的。所以,因签订、履行此合同的甲方的权利义务只应由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来享有和承担,与再审申请人林力源无关。一审生效判决认定《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股份制合同》是林力源与樊欣怡两个自然人签订并判决林力源返还樊欣怡人民币179970万元及利息是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二)鉴于被申请人樊欣怡的母亲刘某涉嫌侵占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的巨额资产(其中即包含本案所涉款项),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已经向公安机关刑事举报,公安机关己经立案并在查处中,再审申请人认为应适用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中止审理此民事案,待刑事案件有结果之后再审理此案,一审法院无视这个事实,强行判决此案,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以纠正。(三)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没收到被申请人交来的入股款项,也未受让股东叶某的股权3万元,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再审申请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被申请人分红,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正确。再审申请人林力源为案涉合同签订方,作为合同相对人,在案涉合同被解除后,负有返还被申请人樊欣怡财产的义务,因此其关于不应承担返还义务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足。至于具体返还的出资数额,被申请人主张为179970元,且有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发放的股权证、与叶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明,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实际出资,但对此并未举出相关证据证实,故原审法院采信被申请人主张的数额符合证据规则要求。至于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认为被申请人的母亲涉嫌侵占其财产一节,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亦非同一当事人,可分别作出处理,故本案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综上,林力源、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力源、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实验幼儿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程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