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成都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成都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213号原告廖某某。被告成都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逸都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晓鸿。本院受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成都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诉称,2014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将原告自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池正街28号釜山国际主楼2楼第420B-2、421A-1、421A-2421B-1的商业经营权委托被告经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该房交付被告经营,被告公司收到房屋后仅支付使用费1.4万元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费用。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出具欠条称欠款14万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但现在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归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4万元(其中退还4万元、欠款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查,本案被告成都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