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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2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柠溪支行与黄进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柠溪支行,黄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4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柠溪支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张文坚,行长。被执行人:黄进清,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739。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柠溪支行与黄进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进清名下的座落于中山市坦洲镇碧涛花园御花园梅园A铺(房产证号:02××44)和竹园D铺(房产证号:02××2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龙飞审判员柏文樟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郑林瀚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