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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6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彭先全与王浩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先全,王浩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590号原告彭先全。委托代理人彭代璞。被告王浩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何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丹。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先全诉被告王浩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先全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浩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决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彭先全负担。审判员 蔡 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月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