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任政与魏国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政,魏国辉,丁国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298-1号原告:任政。被告:魏国辉。被告:丁国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政诉被告魏国辉、丁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政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国辉、丁国会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案外人任宪吉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魏国辉、丁国会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任政提供担保的案外人任宪吉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丕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