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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5号-1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杨长科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脚沟煤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脚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5号-1申请执行人杨长科.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脚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三脚沟。法定代表人宋连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长科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脚沟煤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2012年5月停工进行安全整顿以来,由于资金短缺一直没有恢复生产,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同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平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冯靖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