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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乔建军申请执行史永利、车有平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建军,史永利,车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下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乔建军。被执行人史永利。被执行人车有平。本院在执行乔建军申请执行史永利、车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史永利、车有平暂无履行能力。本院通过查询,未查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下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学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荣花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