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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行初字第00048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强与永年县公安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初字第00048原告:宋强,农民。被告:永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军海,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强诉被告永年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强于2015年8月20日以已于2015年8月4日向邯郸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由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强负担。审 判 长  孟广印代理审判员  李美娟代理审判员  武伟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