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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玲玲与张帅霞等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玲,张帅霞,王秀娟,闫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杨玲玲,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杨埠镇。被执行人张帅霞,女,1994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秀娟,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闫波,男,1991年出生,住平舆县万冢镇。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帅霞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冯国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