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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4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龙与陈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495号原告程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其与被告2013年相识,认识不足3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后对彼此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导致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吵架。2013年12月11日双方生育一女程某某,孩子出生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并提出过离婚事宜。加之被告有严重酗酒恶习且对其父母不尊重。2015年6月8日其发现被告有出轨情形,至此其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其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程某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3.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他人只是同事关系,其认为其和原告感情还可以;夫妻间的吵架大家都有。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经自由恋爱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并于2013年12月11日生育一女程某某。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在婚后生育一女,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家庭矛盾一定可以化解或者避免。综上,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磊 更多数据: